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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某服装厂的职工宋师傅,早上一上班,心情就特别好,因为,明天将是她儿子的5岁生日,恰巧又是厂里的公休日,这样,她可以全天都陪着儿子过生日。 宋师傅一边干着活,心里一边盘算着:平常工作忙得顾不上儿子,明天儿子过生日,得陪儿子玩个痛快。上午带他去游乐场,下午带他去公园,给他再多买点儿好吃的,晚上宋师傅刚想到这儿,厂长突然来到了车间,冲着正在干活的工人说:“现在请大家暂时停一下手里的活,有件事要跟大家商量。厂里刚刚接下了一批急活,要求3天之内干完。所以,厂里希望大家明天都能来加一天班,以确保这批急活按时完成”。听了厂长这番话,大家一致表示同意加班。惟独宋师傅有点犹豫,她本想告诉厂长,明天她得陪儿子过生日,不能来加班。可她转念又一想,大家明天都来加班,就自己一个人不来,恐怕不太合适。再说,按以前厂里的通常做法,每次加班都按工资的200%发加班费,如果自己不来加班的话,到时别人都拿加班费,就自己拿不到,也挺不划算的。想到这儿。宋师傅也向厂长表示,明天能来加班。 第二天,宋师傅和大家一起紧张地加了一天班,提前干完了那批急活。厂长非常高兴,当即向大家表示了感谢,并通知大家:“这次,厂里将以补休的方式,来补偿今天的加班。厂里已经决定,下周一全厂统一休息,作为对今天加班的补休”。 宋师傅对这个决定非常不满,冲着厂长说道:“我今天牺牲了给儿子过生日的时间来加班,不是为了要一天的补休,为的是能挣点加班费,你现在为了不给我们加班费,而决定给我们补休一天,我不同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要求厂里按工资的200%发给我加班费,我不要补休”。 公休日加班事后安排了补休,服装厂是否必须要向宋师傅支付加班费?本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当用人单位于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休息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因为企业安排职工补休,可以使职工恢复体力,精力充沛地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职工本人不应眼睛只盯在加班费的几个钱上,而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不顾生产劳动中的安全。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服装厂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宋师傅应当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