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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有什么好处?东莞刑事律师专业代理刑事案辩护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江有律师,男,祖籍韶关市,客家人,获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东莞)。江有律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代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类犯罪、死刑辩护、死刑复核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公司法律顾问。若您在法律上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加咨询江律师!